咸宁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提取材料
离退休支取
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办理;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劳动局、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
【公积金查询】购房支取
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房改部门下达的购房缴款通知及其明细、差额款银行进帐单原件、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2、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湖北省建设厅发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市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3、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办理支取手续。
调离支取
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户口迁出或调出所在的市、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并提供调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帐号,由本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帐手续。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公积金的,由中心暂作帐户封存处理。
【五险一金查询】死亡支取
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失业支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办理。
下岗失业职工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凭《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支取。
下岗失业职工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凭失业证及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销户支取。
还贷支取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后,最后一次偿还贷款,可凭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凭证一次性动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
建房支取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办理尾款支付。
大修自住房支取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区县级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待工程竣工后办理尾款支付。职工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附结婚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房租支取
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部分,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余额。办理时应持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证明、缴租发票、租赁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材料,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将个人公积金帐户部分金额划转至出租方开户行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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