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落实孝公管委发[20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事时限,结合当前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
(一)凡在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按月依规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缴存三个月以上),申请贷款前停缴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人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后重新依规足额缴存满三个月的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父母子女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二)为落实服务融入武汉城市圈的总体要求,对在武汉及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必须网上备案,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公有住房,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属于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90平米以下20%)。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及配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出具家庭房屋套数证明,属于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40%。同一个家庭,禁止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按下列标准核定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购房总价款的的70%以内(借款人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以本人所占份额计算)和设定抵押住房现值的70%以内。
3、设定质押有价证券金额或个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以内。
4、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年工资总额之和×50%×贷款期限(含本息)。
公积金贷款批准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按以上标准最低额度核定。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偿还能力较强的,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以内。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执行。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住房设定抵押;借款人应和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后交公积金中心收押。
(二) 预购商品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预购商品房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职工本人及愿意提供质押担保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的贷款作质押担保,提供质押担保需办理冻结手续和质物止付。
(四)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质押、抵押时,可采取以下保证方式:
一是具有中心认可的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证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保证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阶段性保证合同》,提供保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保证金由公积金中心与保证人协商,按每笔贷款金额的5%-10%交纳。二是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贷款所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已生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发票或收款专用收据(购买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发票、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离)婚证(未婚、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六)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担保方式认定资料。
六、贷款办理及审核程序
(一)受理
1、贷款咨询。申请人通过柜台、网络、电话咨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并经中心认可贷款理由后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表》。
2、资料受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要件齐全且原件复印件一致、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上受理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将贷款资料送交初审人员审查。
(二)贷款初审
贷款初审人员负责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单位电话询证、实地调查、网上确认等方式进行,审查贷款资料真实性、贷款担保情况可靠性、贷款用途合规性,并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在《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上初审意见栏签署准予贷款的额度、期限或不予贷款的建议,并将贷款资料送交信贷科负责人审核。
(三)贷款审核
信贷科负责人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同意贷款的意见,加盖中心公章。
贷款初审、审核过程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贷款金额、期限进行最终核定。
(四)办理担保
贷款通过审核后,借款人及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并到相关单位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手续到位后,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七、其他
我中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孝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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