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明确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兰州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管〔2011〕1号)规定,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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