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
二、贷款对象
在福州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三、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一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60%;非第一套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按央行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套数证明认定标准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执行。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十)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所购房屋总价款一定比例(扣除规定首付款)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对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单方缴存的,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如为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4%;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为4.50%。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五、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不得使用传真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表格均可从中心官网下载。
(一)商品房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购房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及经民政局确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6、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7、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应反映最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8、正式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9、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已购房产套数证明(一个月内有效)、(职工家庭包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0、如有共同还款人,另需提交收入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1、贷款银行为建行,须提交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表,并提供该银行还款存折(卡)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银行为工行,须提交征信授权书;
12、其他。
(二)二手房
除(一)项中的1、3、4、5、6、7、9、10、11、12款材料外,另需提供:
1.卖方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卖方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借款人确认);
3.买卖双方借款申请时面签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文本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4.房屋评估报告(由已在省直中心报备的评估机构出具,中心网站可查询)。
二手房贷款应于房屋产权过户之前提出借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时,卖方须与借款人一同到贷款银行确认收款账户,同时买方缴纳首付款。
六、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
借款人确认所购楼盘已报备后按要求向省直中心提供所需材料。
(二)资信调查及贷款审批
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借款申请受理7个工作日后,由贷款承办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承办银行查询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
(三)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与共有权人一同持身份证、还款存折等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四)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承办银行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资金划拨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借款人。
(六)贷款回收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月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承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七)抵押登记注销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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