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职工符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交验相关证件后,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含房改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改房有关资料;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市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以上四种情形持相关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当月余额;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分期付款合同分期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当月余额),并应在购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办理提取。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二)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理封存)。
(四)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其他贷款合同,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每半年提取一次)。
凡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暂停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待还清逾期贷款之后再行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籍)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如租住私人住房的,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等。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
辞职、下岗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及购房贷款时可凭有效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办理上述各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身份证和相应证件外,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立等可取。
单位或其他人员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单位证明或委托书、身份证等。
职工因非住房规定用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需由法院判决后出具法律文书,方可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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