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核,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中心托管的,职工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决定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审;公积金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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