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社保查询】;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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