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办理手续(备注:2007年1月21日,思茅市更名普洱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出境定居的;
(二) 调离普洱市外且无法办理转移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退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七)刑罚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在提取时由职工本人或相关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经办人员填制“增减清册”并提供职工个人明细帐及下列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一)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等复印件,调离普洱市以外的,提供职工“调令”或“调函”的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呈报表”的复印件
或离休证、退休证的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提供“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四)死亡的,提供“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员负责为有以上情形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个人明细账无误后,在“增减清册”上批注“同意支取”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在个人明细账页上加盖“注销帐户”章,并办理有关事宜。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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