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上签注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单位经办人)持《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
(一)公共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
3、申请人在缴存银行系统内开设的储蓄卡(折)账号;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国家规定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交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以下资料【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
(1)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2)契税完税发票。
3、自建住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农村集体土地自建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管理部门的建房证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大修条件”的《危房鉴定书》;
(2)修缮预算书。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
(四)房租年支出超出家庭工资年收入规定比例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家庭收入、租赁合同和租赁经营营业税发票,经管理部调查核实后批准,按年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年租金总额。
(五)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证明材料:
1、离退休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2、单位破产、关闭、改制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文件或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出国(境)定居或工作调出大理州辖区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出国(境)签证证明或调动文件;
4、被单位开除公职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5、职工死亡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属赠予的,须同时提供遗嘱中赠予公积金财产的相关证明。
管理部审批权限内的限额提取,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申请人。
超过管理部审批权限的限额提取,管理部受理后应及时报州中心审批,州中心审批后,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单位或申请人。
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准予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按实际可提取金额出具《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通知书》和提取有效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只能将提取金额以转账方式存入本人的储蓄卡(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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