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手续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发生上述行为一年内(从合同、协议签订日期或有关部门批准日期开始计算),可以部分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领取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同时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种类还要分别提供: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盖有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开发商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二)购买二手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购房屋过户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县、区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翻建、建造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施工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工程预算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指派业务办理人员现场勘察,经确认属实后予以办理。
(五)需同时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单位相关证明。
离、退休的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单位相关证明;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和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因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基数以提前退休增加工资后的月工资额为标准,继续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提供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必须为出境定居)。
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非本市户籍证明或户籍迁出证明可以提取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需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该职工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需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办理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分别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四种类型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该项借款未终止证明。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40%的职工,可部分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广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复印件。
其他情况
(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或失踪两年以上,单位应申请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凭单位证明、关系证明及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可提取该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考取研究生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职工离职参军的,凭入伍通知书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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