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办理所需资料
各汇缴单位在编制公积金汇缴清册时,应按《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样表)所列内容填写,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本月工资额”是指本月单位所有缴存人的工资总额。“上月缴存金额”是指上月本单位缴存的总额。“个人”“单位”栏均按相应比例四舍五入计算到元填写。《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须按A4纸打印,不得手工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对《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单位账号”、“职工账号”(第一次汇缴填写身份证号码)、“月工资额”、“个人”、“单位”、“合计”、“本页小计”、“汇缴总额”等逐项进行审核,无误后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开具《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不得高于25%)。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办理所需资料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填写《渭南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办理所需资料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单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所需资料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工作调离本市区域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本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移的申请。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办理所需资料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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