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转受托银行,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领取存折。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支取手续,为职工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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