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公积金查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大病提取公积金,省直公积金查询】。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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