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急需资金问题,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经与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协商,决定联合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是指为满足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放贷轮候期间阶段性资金短缺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由银行先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待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期满,再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的一种贷款业务。
二、搭桥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和放贷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规定,申请搭桥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且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三、搭桥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贷款总额。
四、搭桥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期间,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发放日利率标准计息。贷款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分别按规定调整各自住房贷款利率。
五、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同时,填写《搭桥贷款申请表》,在办妥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后,申请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搭桥贷款联系单向银行提出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各自独立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六、搭桥贷款申请分别经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审核批准后,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是贷款抵押登记的共同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需双方盖章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双方合计放贷主债权数额按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各自审批的贷款额度中高额者确定。
七、房屋他项权利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公积金中心保管后,由借款人携带有关资料到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放贷手续。
八、根据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在《放贷通知书》中预约的时间,公积金中心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等材料移交银行,由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公积金放贷手续,并按公积金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额度发放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直接用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以确保顺利实现贷款搭桥转换。借款人在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间若有连续三期逾期还贷记录,公积金中心为防范贷款风险,可撤销放贷预约,停止放贷。
九、搭桥贷款各阶段的风险,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拒绝还贷等情况造成风险需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除优先支付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外,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应还未还本息余额的份额比例分享优先受偿权。
十、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金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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