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存折、《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缴存人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人同时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及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购、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已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资金流向证明。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和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
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还贷账户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偿还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还贷账户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收款收据或收款税务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房情况证明。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结算证明。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身份证明。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相关清算组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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