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经过受理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等程序。
2、管理中心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证明和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留证明:户口薄、居留证件等;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缴存情况和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异地贷款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由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的管理中心出具并盖章,包含借款申请人与配偶缴存基数、开始缴存时间、月缴存额及现在缴存是否正常。对于管理中心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的,需提交有效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
(5)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6)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付款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贷款担保材料:贷款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的,提供售建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书”;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采取抵押加阶段性担保的,应提供售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书”;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并注明其居民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月缴存额、账户余额。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3、管理中心应指定业务经办网点和专人负责受理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4、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认证,可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以利于职工购房贷款审查和缩短贷款手续办结时间。
5、贷款初审,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包括借款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户籍、婚姻证明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申请人提交资料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采用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担保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并具备担保资格能力,担保人数由管理中心根据担保人的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确定。
(4)收存的证明资料审核。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5)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6)根据借款申请人委托,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或其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借款人的历史信用情况。
(7)出具初审结果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收存规定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
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后再受理,或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6、贷款复审,贷款复审人员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复审主要包括: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印鉴清晰;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算准确;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复审人员应出具复审同意贷款的意见;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3)复审中发现疑义的,复审人员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员,要求及时调查落实和补充。
7、贷款批准,贷款审批人员在复审的基础上对贷款结果进行确认,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获得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2)发现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员,要求调查落实。
(3)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经办网点告知借款人未批准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8、签订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依据贷款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受委托银行制作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管理中心贷款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一致。
(2)合同各方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受委托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权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等到指定地点当面签字确认。
9、签订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1)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2)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保证人向管理中心出具书面保证,确认担保关系。
(3)采用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担保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或管理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阶段性书面担保;
(4)采用质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办妥质押凭证冻结止付登记;
(5)采用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管理中心及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止付手续,签订担保合同。
10、贷款发放,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贷款发放前,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核实以下内容:贷款已获得批准;当事各方已签订了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已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2)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开具支票,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受委托银行也可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以委托放款通知书作为依据直接划转贷款资金至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3)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支付凭证和授权扣款协议,将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转到约定账户,并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户。
(4)管理中心依据借款合同和借款支付凭证信息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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