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住房公积金缴存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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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设立个人账户。
1、单位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需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及其它单位开户,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单位开户还需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单位专管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等。
2、单位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位需提供工资单、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开户人数超过10人的,请联系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批量开户事宜。
3、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对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做相应的业务处理。
4、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封存与启封。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新单位在本市的,由原单位提交转移申请,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因特别原因不能继续缴存的,由单位提交停交申请,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人员复交的,由单位提交启封申请后恢复正常缴存。
5、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补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特殊原因需要补缴的,单位提交补缴申请、工资单和相关资料,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补缴所有或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6、缴存基数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年的六月三十日。每个住房年度初,缴存单位在政策要求的范围内可以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标准在本年度不再变动。
2013年1月10日菏政办发【2013】1号文要求了2013年住房年度的缴存比例由原来的最低单位、个人各5%提高到各8%,最高不超过12%;2013年7月8日菏住【2013】14号文明确了缴存基数控高保低的要求,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为9673元,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工资基数为1080元。
7、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查询。目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查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hzsgjj.com/);二是“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此单每年七月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领取并张贴公示,以方便职工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的情况。
9、目前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市中心和八县两区共11个业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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