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程序
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应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代办,并提供委托证明。代办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公积金中心留存,同时办理提取手续。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完成审批和系统录入后,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退缴存单位一份记账,同时开具《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由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经办人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因特殊情况单位不能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对各分支机构办理的提取业务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各分支机构将每月提取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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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第五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
(二)公积金中心自收到贷款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四)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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