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自觉性,规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3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缴存单位从2013年7月1日起,对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晋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4537.91元的3倍,即1361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县为1125元,高平市为1035元,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为945元。
(三)缴存比例按照上一年度标准执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适当调整。
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及工会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调整办理程序
(一)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厅领取《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拷贝相关电子数据。
(二)单位按要求填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携带其电子版和2012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报送市中心审核。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新增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逐步实现按月、足额规范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缴存、提取、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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