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异地购买住房,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为更多职工提供贷款方便,根据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宁房改[2009]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办法的通知》(宁房改[2008]7号)、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遵从合法合规、属地管理、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
二、实施范围
凡是在银川市以外的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具有宁夏区内非农业户口,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三、贷款对象和主要条件
(一)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及时、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缴交率不低于5%,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首付购房款的发票或专用收据。
(三)提供职工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
(四)有长期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五)无较大数额借款及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债务。如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有下列情况出现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业借款到期未还的;
2、其它公积金中心借款尚未还清的;
3、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总余额超过10万元的;
4、给他人提供各类担保且在申请贷款时被担保人的借款未还清的;
5、个人征信报告中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公积金借款中有连续3次(含)或累计超过6次(含)逾期的;
6、贷记卡、信用卡等有连续6次(含)或累计超过10(含)次逾期的;
7、有其它的信用不良记录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六)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债务。
(七)凡在银川地区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只能在银川管理中心办理一次公积金异地贷款。
四、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应向银川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必须是买受人,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借款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须出具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申请有效期限为过户之日起一年内);
3、其他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单身须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3)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4)贷款人单位在《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上填写贷款人固定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5)宁夏区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图
职工持以上手续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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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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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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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贷款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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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放款通知单(未婚、离异的须在银川市公证处办理贷款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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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三)管理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申请后,要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取得联系,核查公积金缴存等证明材料,按照银川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四)异地购房职工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银川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和借款职工、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五)职工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规定执行。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为不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75%,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二)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的竣工年代不得超过20年(含20年),即:当前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同时所购房屋的贷款期限加房屋已有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40年,即:当前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50%。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借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借款人户籍不在宁夏区域内的,在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下,须增加担保人后,可予以贷款。
(五)借款人属于宁夏区域内农业户籍的,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贷款担保人。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即: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六)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七)还款方式:还款实行月均还本付息制度,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归还本金。提前还清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月,以后利息不计;部分归还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逾期不还者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取罚息,并按中心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记入黑名单库。
(八)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可停止或暂缓办理异地贷款:
1、遇国家宏观政策或自治区、银川市房地产政策调整时需要停止办理的;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主要满足在银川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购房需求,如遇银川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可暂缓办理异地贷款;
3、异地缴存职工不能在银川管理中心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贷款担保;
(二)贷款担保方式:
1、所购住房抵押;
2、依法可以提供担保并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
3、多个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以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之和进行质押连保;
4、具有担保资质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担保。
由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担保的,应出据信用担保合同,合同标的、担保期限、履约方式必须明确。
七、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中心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记入黑名单库:
1、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3、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的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5、保证人提出终止担保的。
(二)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必须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管理中心、借款银行共同追究违约责任。
(三)贷款发生风险时,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责任。
(四)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和用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按有关协议追究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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