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办理
(一)贷款条件及对象
1、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同一套住房已经在其他金融单位办理过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职工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2)在购房时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首次开户半年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事项同2、3、4条之规定。
6、逾期超过3期以上者不予申请贷款。
7、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年之内有支取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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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比例、额度、期限
1、购买首套住房。期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最高贷款比例为70%;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评估价的40%,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60%。最高贷款额度:单位缴存职工可贷40万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执行。最高贷款期限为2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延长5年)。
2、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最高贷款比例为50%,最高贷款额度:单位缴存的可贷40万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执行。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最高贷款期限为2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延长5年)。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一律不予贷款。
4、房屋套数以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
(三)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市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四)申请阶段办理要件
1、期房:
(1)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后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预销售备案的网上合同文本)原件。
(3)首付款发票(当地税务部门机打核发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原件。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还需提交《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2、二手房:
(1)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后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完税发票原件。
(4)抵押评估报告。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2)工程概预算。
(五)审批阶段办理要件
审批阶段除需提供申请阶段有关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2、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如单身需户籍所在地办事处出具证明)。
4、《委托代扣代交贷款本息协议书》(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6、《贷款保证协议书》(房屋开发单位签字盖章)或其他担保证明。
7、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8、提供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支取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七)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核—资料录入—审贷会审定—签定合同—借款担保—房屋抵押—与商业银行对接—资金划拨—资金划拨(商业银行)—领取票据
1、借款人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团体形式(二手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个人形式),提交申请贷款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登记收件,即时办理。
2、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申请资料,提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
3、信贷员将审核通过的资料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相应电子档案要件扫描,2个工作日。
4、市中心资金运用科长对贷款条件、比例、额度、期限等内容进行审定,并报分管主任审批,1个工作日。
5、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即时办理。
6、办理贷款担保事宜,即时办理。
7、办理房屋抵押验证等事宜。
8、信贷员与商业银行对接划款事项,2个工作日。
9、信贷员打印票据,旗县区管理部财务人员划拨资金,1个工作日。
10、商业银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资金(二手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划拨给借款人),2个工作日。
11、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票据。(注:贷款办理完毕后,资金运用科两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于次月将上月电子档案录入档案系统,并进行电子档案扫描)。
(八)办理期限:手续齐全情况下,1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市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支取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四)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交款—办结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表》。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归还申请资料。
(3)前台工作人员开具还款票据,到商业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4)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退还贷款抵押手续。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对冲还贷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实际,对在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开展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中心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余额按照中心所规定的提取比例,按照借款人上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自动提取出来进行偿还贷款。
(一)办理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旗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
(二)办理要件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含两年);
2、借款人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一整年度);
3、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有一方超过2万元(含2万元);
4、借款人逾期还款记录不超过3期(不含3期);
5、借款人对冲还款金额为上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如对冲总额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按照80%(含80%)进行对冲;
6、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同一网点缴存、归还公积金贷款,并在同一网点偿还贷款,可用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对冲还贷。
7、借款人办理对冲还贷业务满一整年后,可以再次申请办理对冲业务。
(注:公积金对冲还贷为贷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贷款月还款额。)
(四)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对冲—办结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申请表》。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录入对冲还贷申请资料。
(3)办理对冲还贷业务,打印新的还款信息表。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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