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没有现金,欠钱如何还债?罗湖法院执行一科创新执行办法,采取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一起耗时八年多的执行案件,成功地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这也意味着,未来用公积金还债的方式变成现实,这在深圳来说尚属首次。
据了解,罗湖法院在8年前受理一宗离婚案,这起由深圳林某诉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经罗湖法院判决,洪某须向林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及一次性支付5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实被执行人收入不高,不能一次性实现债权53000元,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500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及偿还债务。
直到2012年,罗湖法院承办法官王旭日通过约谈当事人,了解到被执行人洪某现为广深铁路公司员工,在广州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承办法官敏感地意识到,能否从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案件的一个突破口。
在执行一科庭室领导的主持下,罗湖法院执行一科全体执行员展开了一次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讨论,主要达成住房公积金属个人财产的共识,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并未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一致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了要求协助扣划的法律文书,但该中心反映没有协助过法院执行,不好操作。
经过长达数月的沟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于同意协助将被执行人洪某在该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扣划至罗湖法院。至此,该"骨头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息诉罢访,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律师观点
公积金确属个人财产
罗湖法院首次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财产予以执行,深圳律师界均表示很新鲜。
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张健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也成为可执行的法理基础。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在职工的居住已经获得保障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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