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有单位职工才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也能申请缴存,正常缴存一年以后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昨日,记者从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会上获悉,黄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确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了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缴存额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
《意见》表明,凡是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公积金。个人缴存者办理公积金缴存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单方缴存按最低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黄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此外,个人缴存者已由原单位在管理中心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登记和公积金转移手续。
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在黄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需缴纳的抵押登记、评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半收取。符合条件的,还可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缴存30年最高可贷购房款40万元
个人缴存者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在买房时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个人缴存者提出贷款申请后,管理中心会审核个人信用和相应的偿还能力,贷款年限最少1年,最长年限为30年,额度最高40万;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个人缴存者在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单方终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要求贷款者限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
从7月1日起,市民将按照调整后的新金额缴存公积金。
据了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每年调整一次。此次调整,企业单位将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新增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按照当月工资收入总和,缴存比例为8%—12%,其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2%。另外,职工实际月缴存基数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缴存额,例如按照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月,即最低月缴存额为72元。
经过调整,新的公积金缴存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市民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自己每月要缴存的公积金:公积金缴存额=新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按照规定,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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