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购买公寓,经核实立项、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批建文件,确定为住宅式公寓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提前偿还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偿还部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
二、桂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指南:
借款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向公积金中心相应城区管理部提出申请,借款人的借款年限及还款方式不同,提前还贷流程不同:
1.等本等息(即1998年至2004年在中心签订合同的)——借款人在每月1—18号的工作日内到中心管理部当面填写提前还款申请,在缴完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业务大厅领取《房屋注销抵押登记证明》。
2.主体核算(即2005年至今在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每月工作日内都可到中心管理部当面填写提前还款申请,在缴完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业务大厅领取《房屋注销抵押登记证明》。
3.非主体核算(即2004年至2005年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每月工作日内都可到中心管理部当面填写提前还款申请,借款人凭受理后的申请表到指定银行结算,后续事宜均由银行办理,不需再经中心。
三、桂林个人住房公积金联系地址:
桂林住房公积金地址:桂林市西城路20号
桂林住房公积金邮政编码:541001
桂林住房公积金电话:(0773)2836152
桂林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0773)2836152
桂林住房公积金网址:www.glzfgj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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