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办理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凡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仅限第一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协议)或产权证,自生效日至借款申请日不超过1年。
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信贷部、县(区)办事处、资产保全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
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内附:夫妻双方的月收入证明(单位签章)、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复印件。
2、查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原件。
3、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印的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4、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实有住房证明。
5、不低于规定比例(首套住房90m2以下20%,90m2以上30%;第二套住房60%)的购房首付款凭证。
6、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发票、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3份。
7、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备案表3份,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带原件审验)。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费用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9、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费用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10、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含配偶)须结清贷款并出具银行结清证明,方可申请再次贷款。
11、抵押担保相关资料:抵押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或者作价协议;抵押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承诺书;攀枝花市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审批表;攀枝花市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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