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最新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法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法定,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时进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符合的法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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