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提取频次及额度
每月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且不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04、《服务协议》生效及终止
→ 《服务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解除,按照《服务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执行。
→ 若《服务协议》签订日期在约定提取日期之后的,从签约次月开始执行;缴存人及其配偶以同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签约,默认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执行。
《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自助终止《服务协议》,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终止《服务协议》。线下申请终止《服务协议》,可由配偶代办。
05、其他事项
在每月约定提取日期前,缴存人应关注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付租金的,应及时向运营企业支付差额部分租金。
如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当及时终止《服务协议》,缴存人实际提取金额超出其应付租金金额的,由运营企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返还超额部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告所指试点项目为由企业集中运营并面向社会公开租赁,且纳入成都公积金中心试点合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成都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的?(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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