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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字体时间:2014-01-1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根据湘金监管办函[2013]9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二次会议批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3年全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根据湘金监管办函[2013]9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二次会议批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3年全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2094元、最低不低于176元(参照养老保险最低标准1776元),缴存比例最高12%,最低5%,中央、省属单位可按长沙市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总房款。

2、借款人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不还的,当年不予办理对冲还贷支取业务。对用现房作抵押办理贷款的,可办理二年对冲还贷支取业务,二年后凭贷款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办理对冲还贷支取业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暂不予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待提供房产证原件后给予补取以前年度对冲还贷金额。

3、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调整后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的相关规定执行,但须提供如下资料: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按揭合同、借据和一年内银行还款对账单原件、复印件;已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按揭合同、借据、一年或多年内已还贷但未提取的银行还款对账单、按揭购买的同一套房屋房产证及办证费用的原件、复印件。

4、职工已按规定偿还第一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房产证但并未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可提供贷款所购的同一套房屋房产证及办证费用的原件、复印件补取已按规定偿还但未提取的公积金本息。

5、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贷款的,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前),还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都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大力推行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联合工行、建行、交行和潇湘农商行四家承办银行推出期房组合贷款业务,首次购房组合贷款利率不上浮,实行基准利率,分别计息。

2、实行期房组合贷款贴息

对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公积金贷款利率部分由借款人凭上年正常还款记录到中心申报贴息,经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给予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心制定。

3、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一是适当提高期房按揭贷款额度。中心城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其他9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是适当提高现房抵押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他9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额度由18万元提高到25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贷款相关政策综合确定。

4、严格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①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实行可提可贷政策。

②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贷款。

③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调整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标准。即:购买首套90m2(含)以下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为20%,90m2以上首付比例为30%,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为5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期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此标准执行。

5、规范贷款额度测算方式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额、家庭月收入、购房价款、抵押物价值和个人信用等情况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增加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测算方式,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测算低于10万元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按10万元核定。

6、优化贷款担保方式

为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减轻贷款人负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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