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如何申请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多久调整?随中国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由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法定适时调整并公布,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法定期限(每年7月1日-9月30日)内调整1次缴存比例,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法定期限内调整1次缴存基数,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在一个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超过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的单位需按法定规范缴存后方可办理缴存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拟订,经本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盛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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