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6、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0、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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