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帮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需要时刻关注,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
政策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
解读:依我国目前的房价水平,60万元(原最高贷款额)已无法“满足全体缴存人购买中等价位、中小户型的基本购房需求”。最高贷款额提高到80万元,可使公积金贷款更切合实际,更受欢迎,使用率也更高。
政策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
解读:《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修改前后的对比:
第七条
修改前: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修改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修改前: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修改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第九条
修改前: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修改后:“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通知》主要是删除了原提取办法中关于提取次数的内容(蓝色字体),但首次提取后,何时能再次提取,是否采取此前被媒体热议的按月提取、约定提取等方式,《通知》中并未提及,预计近期还会有相应的提取措施出台,敬请关注。
政策三: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只要职工正在缴存公积金,不论其是否按原规定“已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只要在申请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政策性住房首付款比例10%(90平方米以下)、免做抵押物评估等措施之后的又一项支持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举措,方便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事实上,真正需要利用公积金来提取缴纳租赁住房租金的群体当中,绝大部分是年轻人,绝大部分是工作在民营企业或者非公有企业当中。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仍需要不断完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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