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整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解读一、对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进行调整的依据?
答: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13]237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福银〔2013〕267号)有关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出台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做出调整,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本次政策调整基本保持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延续性。
二、本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是对厦门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要求“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体现了对职工自住型、改善型购房需求的支持。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变,即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通知》,自2013年11月29日起,在厦门市全部行政区域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住房交易时点以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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