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部咨询,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贷款所需的各种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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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及所需的表格到公积金管理部审批,公积金管理部认为具备贷款条件的作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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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持公积金管理部所批表格及材料到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衡水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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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衡水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的内容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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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及《衡水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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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及抵押证明到银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方式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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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持《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到公积金中心,接受中心审查,公积金管理部审查认定后,向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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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持所有贷款资料回银行,银行审查无异后,把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开立的银行帐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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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每月20日前按时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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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持银行的结清证明及抵押证明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开户时审核后《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的金额(如调整缴交基数,须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汇缴金额填制转帐支票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手续,如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经公积金管理部审核无误后,按以上程序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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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收到支票审核无误后,在微机管理系统进行汇缴或变更处理,在“汇(补)缴书”加盖印章后给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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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根据“汇(补)缴书”登记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台帐 |
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交“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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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批后,在微机管理系统做销户处理,在《公积金销户通知书》加盖章后给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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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做销户处理 |
单位按规定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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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审核无误后,退单位一份,留存一份在微机管理系统进行新开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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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微机处理情况向单位提供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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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的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建立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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