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简介一、缴存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同额度各缴存一部分,两部份均属职工个人所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12%,非财政拨款单位经批准最高可以达到15%)的标准执行,缴存基数财政拨款单位以当年1月份应发工资为基数,非财政拨款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按3倍标准计算。
二、缴交方式
缴交方式按单位经费来源不同进行区分,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代扣代缴,连同单位应当缴存部分由财政集中统一划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非财政拨款单位由单位代扣个人部分,连同单位缴存部分由单位缴存到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交的具体方式为按月缴存,缴交时间为每月的1至15号。
二、缴存业务分类
(一)新开户。新开户单位应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领取《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正确填写登记后加盖公章,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管理部对单位缴存情况审核通过后,为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通知单位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经办人员根据核定的缴存清册,在当月15号前将应缴存资金缴到管理部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人员增减。缴存单位增减人员,单位应当在为其发放或停发工资的当月5号前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动表》加盖印章后到所在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管理部审核后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销户或封存启封等手续。对新增人员单位应当在当月15号前将应缴存资金缴到管理部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调动转移。临沧市内职工调动分县(工区)内调动和跨县(区)调动两类情况,调出市外视同人员减少。县内调动的,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在当月5号前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动表》加盖印章并持调动文件到所在在管理部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跨县调动的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于当月5日前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动表》加盖印章并持调动文件分别到所在地管理部办理转出转入手续。人员调动的双方单位均按人员增减进行业务处理。
(四)补缴。缴存单位未正常缴存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时应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印章到所在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管理审核后由单位将应补缴资金缴到管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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