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为前期购房资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则的实施细则》。内容,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此外,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南京市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之后,2月27日,南京披露了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则。
具体来看,对于购买新房的,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携带相关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完成后,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同时,该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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