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电子结算业务指南一、定义
提取业务电子结算,是指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通过电子化支付指令转账结算的支付方式。职工到中心前台办理提取业务,中心系统与银行系统通过结算平台,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账到职工本人账户内,实时入账,职工不需要再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二、电子结算方式与传统结算方式的相同点与区别
相同点:传统模式下的转账提取支付方式与新增的电子结算支付方式都是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作转账处理。
区别:传统模式下的转账提取支付方式需要职工到银行柜台作转账处理,而电子结算方式不需要职工再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在中心前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除提供正常的提取资料,还须同时提供个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储蓄卡(号)、存折(号),推荐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积金中心系统通过结算平台,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提供的账户内,大大缩短了业务结算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客户。
三、电子结算方式对职工提供的卡或存折的要求
(一)职工提供的卡(折)须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存折,即只支持同行电子结算(现在只开通建行、工行、农行和中行四家银行的电子结算业务),不支持跨行转账电子结算;
(二)职工提供的卡(折)不能为信用卡;
(三)除死亡提取、批量销户提取及强制扣划可以转账至非缴存人账户外(死亡提取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批量销户提取转至经中心批准的账户、强制扣划转账至法院指定的账户),其它类型的提取都必须转账至缴存人本人的储蓄账户内。
四、提取业务电子结算方式业务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职工持提取资料及提取职工本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储蓄卡(号)或存折(号),推荐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中心初审录入:公积金中心提取专柜的初审柜员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退件并告知理由;符合提取条件的作系统录入,录入信息包括正常信息录入及提取人本人的储蓄卡(折)号信息;
(三)系统后台对职工提供的卡(折)校验查证:职工采用电子结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卡(折)号提交公积金中心就视同职工已委托中心对卡(折)上的信息向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卡(折)对应的开户银行、户名。
(四)复核审批:公积金中心复核柜员对初审柜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提交给初审柜员;不通过则撤销。
(五)资金结算:初审柜员对复核柜员审核通过的申办件进行结算,结算通过后,中心系统与银行系统在后台对接数据,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转账到职工本人储蓄账户或专项用途的资金账户。
(六)打印凭证:公积金中心初审柜员打印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由提取职工签字确认提取信息,并且返第三联给提取职工,职工即可离场。
(七)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职工离开公积金中心柜台后,可到相应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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