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由转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帐号,转出单位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转出单位将填写好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至受委托银行。
二、住房公积金开立帐户的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一)、业务受理
1、新设立的单位到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2、单位按照《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缴存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填制《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3、行政事业单位持上级部门下发的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各一份;企业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加盖公章)及填制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送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业务审查、审批
1、初审。业务人员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手续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初审内容:
(1)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完整。
(2)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确定缴存职工公积金的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
(3)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是否填制正确。
2、复审。业务主管人员对初审内容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中心主任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的业务资料,由业务人员传递给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并建立业务档案。
单位持审批后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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