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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字体时间:2013-06-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释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

释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编辑本段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编辑本段性质特点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住房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编辑本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调离本市的;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下岗失业的;

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14种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塞、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 第六条 第四条第(六)款

所述的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第(十一)款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职工子女、职工和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一)款的情况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补交2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当年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十条 除夫妻和患14种重大疾病外,其他亲属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相互支取使用。

第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除大修外,同一套住房一般只支取一次。

第十三条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支取。职工每年支取一次。

第三章 支取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在农村按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第十九条 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供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编辑本段查询方法

按照我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

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最为方便快捷。各地管理中心网站地址可以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找。还有一种更便捷的方式是.通过“公积金查询网”直接进入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入口。 该网站作为国内首个专注于全国公积金查询和资讯交流的专业导航网站,收集了全国34个省市全部共计上百个已开通网上查询业务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接口。

编辑本段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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