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7月17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金[2011]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按季度、半年、年度缴交的,必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对于部分经营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开户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缴交基数最低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准(2011年鄂尔多斯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400元,75%即为3300元);缴交比例为6%-12%。
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还清贷款本息之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五期(含)以上不良贷款记录的。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至三年。
(五)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税务局开具契税税票后的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件:有据可查的收入证明;其他房产抵押;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增加一名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五)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1.具体贷款额度
每年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按实际评估价格测算,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贷款额度。
(5)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其他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平米1000元)。
2.贷款期限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贷款3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20年;贷款2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15年;贷款15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10年;贷款1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5年。
3.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
(一)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住房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2.质押担保
(1)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2)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
(3)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3.保证担保
(1)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消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作的在岗职工。
(3)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
(4)一位自然人保证人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提供二次担保的需管理中心批准),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对于收入稳定、社会信誉度好的保证人担保年限可在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基础上后延一至五年。
(5)借款人及配偶(无担保)或保证人(无贷款)公积金余额大于等于贷款额的再不需找保证人。
(二)具体担保形式
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担保
(1)夫妻双方都在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工作的在岗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可用所购住房直接抵押;
(2)夫妻双方都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在岗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用所购住房抵押,还需找一位保证人;
(3)单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用所购住房抵押,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一位保证人,其他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两位保证人。
2.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担保
(1)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用普通自住住房,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直接抵押;
(2)单职工连续足额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用普通自住住房、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抵押,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一位保证人,其他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两位保证人;
(3)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借款人不用房产作抵押,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一位保证人,对于部分经营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在岗职工需找两位保证人(至少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作为保证人)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房产抵押。
(4)单职工连续足额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借款人不用房产作抵押,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两位保证人,对于部分经营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在岗职工需找三位保证人(至少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作为保证人)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房产抵押。
四贷款的申办程序
(一)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征信资料和规定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
(二)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购房行为、担保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
(三)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准予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两日内,按照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五)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已经付清修建费用或付清房款取得销售不动产税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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