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后我市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等,将更方便更实惠。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对公积金政策再次作出调整,包括开展住房还贷按年提取业务、将最高贷款额度增至40万、适当放宽职工信用限制等。
据悉,2012年12月31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经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就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房贷政策作部分微调,共包括八个方面。首先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35万元调增至40万元。其次,开展住房还贷提取业务无疑是此次调整中最大惠民举措。开展住房还贷提取业务后,2012年6月30日前已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用于弥补其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已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期间还贷本息总额,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偿还房贷提取,申请提取时间原则上为2013年1-3月;2012年6月30日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按年委托提取弥补前一年度的贷款本息,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管理办法并实施;但开展住房还贷提取后,停止办理提前部分还贷业务。
此外,为适当放宽提取限制,今后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即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按自身意愿,住房公积金可销户提取。
此次调整对借款人信用限制适度放宽。调整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近24个月内,无连续三次(含)以上、累计六次(含)以上的逾期还款记录,或虽有连续三次(含)以上、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还款记录,但逾期金额在500元(含)以内的,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存在还款逾期行为,经认定其逾期行为无主观恶意拖欠,或有置业担保手续,也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今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可不需抵押评估,抵押物现值依据交易契税证明并参照周边市场价格核定。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一系列的便民利民新举措给缴存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实惠和方便,广受职工群众的欢迎。政策调整半个月以来,前来办理业务的缴存职工络绎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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