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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7月1日后我市公积金支取范围扩大

 字体时间:2013-02-0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驻马店:7月1日后我市公积金支取范围扩大,近日,笔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驻马店市住房公积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将于7月1日实施。新规扩大了公积金支取范围,但规定支取一律采取转账方式。 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扩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住房公…

近日,笔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驻马店市住房公积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将于7月1日实施。新规扩大了公积金支取范围,但规定支取一律采取转账方式。

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扩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理需求。在支取条件方面,由原来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转移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支取公积金”修改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本市农业户口或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购买自住房的,由原来的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放宽到购买拆迁安置房和廉租房,也可申请支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由原来的租住私房放宽到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公积金;新增“职工在省内外调动工作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可申请转移公积金;“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支取公积金。在支取时限方面,由原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5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由原来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起三个月内可申请支取”修改为“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起一年内可申请支取”。

原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未作出明确规定,现规定为“每年可支取一次,首次支取在还贷12个月后,以后每次支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另外,为防范资金风险和经济纠纷,防止骗取套取行为,对支付方式做出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取消现金支付,一律采取转账方式支取公积金。

支取时限及额度。新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户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一次性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的,需以购房发票或收据开具时间为准;购买现房(含二手房)的,需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需以市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新规定还明确规定,在贷款未还清前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户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偿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管理中心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有关规定办理;偿还商业银行自住房贷款本息或其他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支取一次,首次支取在还贷12个月后,以后每次支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历次支取总和不得超过贷款的本息总额。

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户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每年可支取一次,支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支付房租支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规定比例)×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

规定可以随时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出具虚假证明单位将被处罚。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支取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采取欺骗手段支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所提款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新领介绍,我市自1997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有21万多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满足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合理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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