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1月24日,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按年冲抵还贷细则(试行)。细则率先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试行,2013年5月20日前分批进行冲抵,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5月20日 (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常态冲抵,从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中将存储资金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不能提取现金。
此次按年冲抵还贷实施范围为,凡已办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没有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以下均称冲抵还贷人),可提出申请,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年将其缴存账户中的存储资金,用于冲抵当年应还贷款本息。
记者了解到,按年冲抵还贷申请者必须满足4个条件:信用良好,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冲抵还贷人及其单位在德州市范围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未缴纳公积金不允许申请,补缴后方可申请;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均须保留不少于最近3个月月缴存额之和的余额;冲抵还贷人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据工作人员介绍,按年冲抵还贷采用两种方式冲抵,一种是冲抵后职工的还款年限不变,降低每月月还款额;另一种是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年限。自2013年通知本人签订协议起,办理冲抵贷款的市民可以将冲抵方案直接写入协议,2013年5月20日前分批进行冲抵;自2013年5月份起,新申请冲抵贷款人,随贷款申请一并办理,2014年开始每年的5月20日进行常态冲抵,从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中将存储资金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不提取现金。如果委托人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贷款账户年度内出现2期(含2期)以上逾期还款,则终止冲抵还贷。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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