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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字体时间:2013-02-0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南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可支取住房公积金,11月30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召开2011年南宁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座谈会。此次座谈会主要是收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同时阐述和宣传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在缴纳、支取等方面的政策。其…

11月30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召开2011年南宁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座谈会。此次座谈会主要是收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同时阐述和宣传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在缴纳、支取等方面的政策。其中,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调至1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成为热点和亮点。

单位、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小王在南宁市的一家民营企业打工,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为1200元,考虑到寄钱回家以及交完房租后所剩无几,小王自愿与企业签订协议,放弃缴存住房公积金。此种情况是否允许?

管理中心:不可以,单位、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南宁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属单位缴存比例为12%

案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为多少?

管理中心:2011年度,南宁市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根据统计部门的公布,2010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042元。根据有关规定,2011年度,南宁市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111元,合计为2222元。其他驻邕单位缴交比例,仍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据此,定南宁市201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1元,合计为82元。

骗取骗贷公积金是非法的

案例:王小姐在街头上看到一张广告写着:“中介公司帮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王小姐正好手头上需要一些钱,想通过这种途径来领取住房公积金。不知道是否合法?

管理中心:不合法。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在退还住房公积金的当日起,三年内不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核定的月缴存额逐月缴存,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租房。据介绍,今年以来,南宁市不断加大对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整治力度,截至目前共发现51起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最后核实处理了39起已经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

如若发现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先与个人沟通,此后会通知所在单位处理。最后才会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处理。

公积金可支取用来交房租

案例:小李是无房一族,他在南宁市租了一套房子住。面对单位每个月缴存的400元住房公积金,他很想知道是否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房租?

管理中心:租赁房租费用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况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等。

其中,租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也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产局开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完税凭证。用于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账户中的公积金能升值

案例: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有利息、能升值吗?是不是缴存100元住房公积金,再加上单位缴存的100元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200元的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计利息。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为缴存人计结利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变更、封存均照常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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