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到底该让谁受益?
2012年12月27日,深圳宣布对交存一年以上、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这种做法开全国之先河。公积金账户的钱存放时间越长,就越贬值。长期以来,公积金利息偏低一直饱受诟病。
而近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隐性福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更是让公积金制度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可异地互贷”……2012年,近40个城市的公积金制度密集微调,似乎在寻找利益的平衡点。而这种多年前设计的住房保障制度,目前谁是最大受益者?
“济富不济贫”拉大收入差距
据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试图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
有调查显示,在内蒙古某市,一家中央企业所属公司中在当地工作的职工月交存额最高为5625元,当地一家银行的职工月交存总额最高是2712元,而当地公交公司职工月交存额每人仅为100元。
不少人表示,本来是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的住房公积金,最终却变成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给高收入人群“锦上添花”。住房公积金不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这显然有悖其设计初衷和社会公平。
标准执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公积金政策研究专家汪利娜表示,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至12%。“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城务工者根本没有交存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效益越好的单位交得越多,效益越差的单位交得就越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效益好的单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和12%的上限标准执行得并不是很好。”汪利娜说,一些单位愿意以公积金的方式来增加职工福利,因为交纳公积金是不需要纳税的。
公积金骗提骗贷形成产业链
如今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公积金提取”,相应的广告依然层出不穷。在百度贴吧“公积金提取吧”里也到处都是公积金提取中介的联系方式。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宣称,在该中心对2009年以来各承办银行审批的提取资料进行稽核时,共复查可疑提取资料1.8万份,发现利用伪造文书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就高达近1万宗。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积金提取中介呈“遍地开花”之势。全国各地几乎都有专门从事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司,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中介、银行等机构参与的产业链。
管理条例修订稿6月前完成
2012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方向是降低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地方的这种政策调整,逐渐为进展缓慢的全国公积金制度改革描绘出大方向。在此基础上,各方期待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进程能够加快,让公积金更好地支持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表示,公积金制度出台时的设想是,职工工作到40岁左右才有可能购房,而购房之前的一段时期交存的公积金就可为其他人提供互助资金。然而现在的情况发生了改变,很多人刚参加工作就想要买房,而且由于公积金的利息较低,很多人觉得越早使用越好,这就使得原有的制度设计无法跟当下的情况相适应。
据了解,住建部已经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时间表,预计在2013年6月前修订稿全部完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修订稿的具体方向并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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