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促进和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如下调整: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903.00元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903.00元,经过计算,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226.0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454.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45.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5.00元。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三、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四、外盛市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五、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
六、缴存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职工有权向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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