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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解读)

 字体时间:2018-04-2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出台《办法》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出台《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自愿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1.城镇个体工商户,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人员;

2.自由职业人员,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二)个人自愿缴存的办理程序

1.自愿缴存人员提供下列材料至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及灵山、浦北两县管理部办理:

(1)《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

(3)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2.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3.自愿缴存人员原已在钦州辖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应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三)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2017年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415元,即2018年度个人自愿缴存的月缴存基数为2618元/月。

2.缴存比例。为方便集中管理,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3.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利息的计算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目前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结息,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年的记息日为6月30日。

(五)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的优惠措施

1.存款利率优惠。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资金自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当前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为1.5%,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5%。

2.贷款利率优惠。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12个月)后,购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住房贷款30万元,期限30年为例,按现行的利率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9%),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总利息约为17万元,办理商业银行贷款总利息约27.32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少10.32万元,平均每月节省286.56元。

(六)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灵活政策

1.提取灵活。自愿缴存人员除了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之外,只要累计缴存住房公积满两年(24个月)以上,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以随时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比单位职工更加灵活。

2.缴存灵活。自愿缴存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就近选择管理部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业务。如果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需要重新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七)个人自愿缴存的义务

1.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保持自愿缴存权利和义务的一致,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义务、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等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3.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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