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范围
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存满一年,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网点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二、所需材料
1、《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社保征缴中心打印近一年的个人应缴实缴明细单或宿州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凭证;
4、本人稳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5、《宿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扣款协议》一式三份。
三、缴存基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执行当年我市公布的上下限标准;缴存比例5%-12%,由个人缴存者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所辖区的中心各网点打印领取表格、协议,如实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
2、中心各网点审核个人缴存者相关材料,确定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3、个人缴存者持中心审核后材料到委托归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扣缴,银行核对相关信息,确定住房公积金扣缴银行借记卡,在登记表、协议上加盖印章。
4、个人缴存者按中心核定月缴额于每月20号 (不含20号) 前将扣缴金额存入扣缴银行借记卡,委托归集银行每月进行住房公积金扣缴。
五、有关事项
1、个人缴存者应及时足额将代扣款项存入本人约定的银行借记卡内以备划扣。否则、将造成划扣不成功,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2、个人缴存者根据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申报缴存基数。若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宜认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人,缴存基数参照当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缴存比例以最低5%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存人,缴存基数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缴存比例以最低5%确定。
3、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个人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时,按规定提供材料可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本人要求停缴住房公积金并销户的,在办理完个人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含利息)并销户,个人缴存者销户后若再申请重新设立个人账户,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
4、个人缴存者不能办理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
5、个人缴存者在同一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额应保持不变。若有需要变更的,可以自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调低。
6、个人缴存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银行卡等信息若有变更,应及时到中心和委托归集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7、个人缴存者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发生变动,需重新设立账户的,在新账户设立时应及时将原账户转移合并到新账户中。
8、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心有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列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个人缴存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如果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中心和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剩余贷款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计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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