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8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核定要求及缴存方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标准
1.缴存基数。2018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职工2017年度个人总收入除以12)。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构成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第13个月奖励工资、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年度绩效奖励、年休未休假补助、创建文明单位奖、综治奖、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公车补助及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补助、补贴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所有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照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收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计算。
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以其调入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
2.缴存比例。2018年度全市所有单位(含中央、省属垂管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新开户非公企业,经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在5%--12%之间选择适宜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低于5%,需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月缴存额上、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全市所有缴存单位(含中央、省属垂管单位)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数据,暂按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4855元计算,即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1748元(4855×3×12%),单位和个人合计不得超过3496元(1748×2)。待统计部门公布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予以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月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100元,月合计缴存额不得低于200元。
二、严格规范缴存行为
1、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要严格按月汇缴,不得按季度、半年、年度汇缴。对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暂停受理其职工提取和贷款申请。
2、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各缴存单位必须每年5月份之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年审,核对单位和职工缴存信息、账户转移手续。未办理年审的单位,暂停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审核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变动。缴存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3、逐步执行短信提醒制度。缴存基础信息核对无误后,每年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免费短信,实时告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未收到短信的职工凭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信息核对和修改手续。
三、核定方式及要求
1.核定方式。2018年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核定;已缴存单位按照原程序,带相关电子档及纸质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科审核。相关业务请在市住房公积金QQ群询问(群号:204244973);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744—8222329,归集支取科联系电话:0744-8381038。
2.核定须提供的资料。2017年12月份单位职工工资表一份;除工资外纳入基数范畴职工收入的相关附件;张家界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审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见附表2)。
3.注意事项。一是规范缴存基数。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核定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审批,非特殊情况年度内不得变更。对核定的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各单位及时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核对缴存信息。单位信息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其中单位性质按以下11类进行填写(1、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3、国有企业;4、城镇集体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6、城镇私营企业;7、其他城镇企业;8、民办非企业单位;9、社会团体;10、个人自愿缴纳;11、其他)。缴存职工信息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请各单位务必保证信息的准确,如因信息填报错误造成工作失误概由填报单位自己承担。
四、缴存方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全部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通过网银转账的单位请务必填写单位名称。市住房公积金专户指定银行及专户账号(见附表3)。
附件:1.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审表
2.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住房公积金开户行信息
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6日
“湖南省张家界市关于核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房金管字〔2018〕4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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