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营业部、管理部:
现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8日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南房金委管〔200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营业部、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部依据管理中心授权规定,各受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协议书》,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补缴、封存、转移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
第五条 单位开户
(一)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因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离岗位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申请资料
1、 单位申请书(注明:启缴时间、人数、汇缴比例);
2、 委托书(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3、 《南平市实行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一式三份);
4、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各类单位开户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1)机关、群团开户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
(2)事业单位开户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
(3)企业单位开户应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
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不能出具原件的,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视同原件。
(三)办理时限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管理部应于当日办结。
第六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申请资料
1、 职工工资表或录用合同;
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
(二)办理时限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同时,应为本单位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经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管理部应于当日办结。
第七条 月缴存额核定
(一)核定内容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工资总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二)计算方法
1、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上年标准。
(三)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或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至12%,具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执行。
(四)缴存限额
每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上、下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 汇缴
(一)申请资料
1、当月缴存人数、汇缴金额与上月相同的,直接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汇缴业务。
2、月汇缴额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工资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管理部柜面工作人员审核月汇缴额变更情况,并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动清册》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
3、当月缴存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经办人提供相关人员的调动证明(录用证明、离职证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管理部柜面工作人员在审核单位人员增减变更情况时,应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
(二)办理时限
1、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核定月缴存额后,于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各管理部应当日办结。
第九条 补缴
(一)补缴依据
补缴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之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申请资料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应提供:1、补缴报告(注明:补缴原因、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补缴时段);2、补缴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表;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开户凭证。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的,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第十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范围
1、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由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办理;
2、单位确有困难降低缴存比例后仍无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缓缴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办理;每次批准的缓缴期为1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接续缴存并补缴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申请资料
1、降低缴存比例应提供:
(1)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告(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后有效,如果没有工会,则需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
(2)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或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3)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2、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1)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后有效,如果没有工会,则需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
(2)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或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3)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时限
1、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管理部应当日办结审核手续,一个工作日内报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受理之日起上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2、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管理部应当日办结审核手续,一个工作日内报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受理之日起上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信息变更
(一)变更内容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如单位信息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单位信息变更:出具单位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准文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 由单位经办人送达受托银行前台办理。
2.职工个人信息变更:职工个人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其他信息需要变更的,由职工本人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身份证原件报管理部审核后,送达受托银行前台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第三章 封存和启封
第十二条 封存
(一)封存范围
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暂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保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暂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第十三条 启封
(一)启封范围
职工与原单位接续劳动关系,或者自其他单位转入本单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单位应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1、职工月工资表或调动证明;
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第四章 托管户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托管户
(一)托管户是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其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封存管理的情形。
(二)申请资料
1、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由破产清算组织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单位申请报告。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第五章 转移
第十五条 转移(在本市范围)
(一)转移条件
职工在南平市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申请资料
1、调出或调入单位证明;
2、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第十六条 异地转移(跨本市范围)
(一)转移条件
职工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转移业务,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住房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二)申请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应当日受理,并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业务操作规程》相关时限办结。
第六章 单位销户
第十七条 单位销户
(一)销户范围
单位依法合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销户或者转移到新单位缴存,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到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单位依法合并、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第七章 记账结息
第十八条 记账
(一)记账内容
1、记账:中心应当为缴存职工建立职工明细账,将单位部分和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2、调账:因缴存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个人账户余额需要调整的,可以进行账务调整。由单位先征得职工同意,经签字确认调账金额后,提出书面调账申请,列明调整原因、金额、调整方向,出具该职工的身份证,经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后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再到受托银行柜面办理调整手续。
(二)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审核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应当日办结。
注意事项:以上各类业务申请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由代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除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以外,还应提供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第十九条 结息
1、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中心于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
2、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免征利息税,结息后其利息转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章 办理流程
第二十条 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资料向管理部业务大厅提出申请。
2、审核办理:中心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进入复核、审批流程,并根据业务种类生成业务办结凭证。
3、入账及办结:汇缴、补缴业务由单位经办人持进帐单到受委托银行进账,待资金到账后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4、申请资料整理:各类业务办结后,管理部根据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申请资料和各类业务凭证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九章 查询
第二十一条 查询方式
1、链接中心网站(域名:http://www.npgjj.com/)查询;
2、关注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pzfgjj)查询;
3、到管理部业务大厅或受托银行业务大厅查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程部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 1、《南平市(县)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
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
附件1
编号: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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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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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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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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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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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部级 □本市 □外省市 □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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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
□1、机关 □2、事业 □3、全民 □4集体 □5、部队 □6、三资企业 □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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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开户 银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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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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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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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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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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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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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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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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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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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交公积金经 办 行 (经办行填写) |
经办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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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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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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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行(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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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对企业单位由具有法人地位,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填写,其下属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汇总填报;
2、本表中凡有□的,请按本单位情况在□打√;
3、经办部门栏请填写单位内办理公积金缴交业务的职能部门;
4、职工人数按 年 月份的劳资部门统计报表填列,包括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两类;
5、本表一式三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后,一份退填报单位,一份银行留存,一份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2
南平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
变动期: 年 月
单位名称(公章) 开户行: 缴存比例: % 单位:元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个人账号 |
摘 要 |
工资额 |
缴交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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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启封 |
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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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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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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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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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年度: 缴存比例: % 单位:元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职工公积金帐号 |
月工资额 |
月应缴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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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个人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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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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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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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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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每月汇缴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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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南房金委〔20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南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营业部、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并授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工作调动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九)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
(二)申请人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不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南房金委〔2013〕3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四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相应按照以下规定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商品房购房合同;b 、登记备案证明;c 、首付款购房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d、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如《购房合同》上标明夫妻双方姓名,提取配偶方公积金,无需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时间以发票开据时间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2、购买二手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不动产权证书;b、增值税普通发票;c、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如《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夫妻双方姓名,提取配偶方公积金,无需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的购房时间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购房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房屋金额为准)。
在省外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除提供以上正常的购房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3、建造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规划区内: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国有土地使用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工程预(决)算书;e、身份证。B规划区外:a、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b、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c、工程预(决)算书;d、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建造自住住房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任一时间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建造房屋总造价。
4、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原房屋所有权证;b、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c、工程预(决)算书;d、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翻建房屋所需费用。
5、大修自住房屋(指需要牵动或拆住房部分主体构件)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原房屋所有权证;b、房屋安全鉴定证明;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工程预(决)算书;e、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大修房屋所需费用。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贷款本息(每年提取还贷)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公积金贷款提取:a、最近三个月银行还贷明细;b、身份证 。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B商业住房贷款提取:a、借款合同;b、最近三个月银行还贷明细;c、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贷款还满一年后,贷款尚未结清前,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还贷本息。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结清)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公积金贷款提取:a、银行结清证明;b、个人贷款还款凭证;c、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B商业住房贷款提取:a、借款合同;b、银行结清证明;c、个人贷款还款凭证;d、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只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
(三)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a、房屋租赁合同;b、租金缴纳证明;c、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B住商品房等非公共租赁住房提取:a、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b、身份证;c、结婚证。
(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每个缴存者每月提取上限暂定为300 元。
(四)离休、退休
(1)提取范围:可提取购房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b、身份证。
(3)提取时限:有退休证明的以退休时间为准,无退休证明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销户提取。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1)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定居地护照或定居地身份证;b、户籍注销证明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或身份证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销户提取。
(六)工作调动(省内工作调动,只能办理销户转移,省外调动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1)提取范围:可转移或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调出或调入单位证明;b、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调动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销户提取或转移提取。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现金提取(金额1万元以内):a、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b、提取代办人身份证;c、提取代办人与死亡职工的亲属关系; B现金提取(金额1万元以上):a、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b、提取代办人身份证;c、提取代办人与死亡职工的亲属关系;d、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证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断书。C 转账提取:a、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b、提取代办人身份证;c、死亡职工单位出具提取委托书。
(3)提取时限:以死亡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销户提取。
(八)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办理):a、失业证、身份证;b、非本地户籍证明或非城镇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c、省外就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销户提取。
(九)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保障的证明材料;b、身份证。
(3)提取时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b、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c、身份证。
(3)提取时限:《残疾人证》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十一)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灾损的认定证明;b、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c、身份证。
(3)提取时限: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诊断证明;b、医疗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c、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d、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e、身份证。
(3)提取时限: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职工本人需要自付的部分。
(十三)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a、法院判决书;b、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c、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法院判决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销户提取。
第七条 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提取资料中身份证是指: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提取职工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以及职工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二)本规程要求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三)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身份证、职工本人的银行借记卡等其他证明资料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第八条 职工本人或者代办人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管理部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向管理部提取前台受理人员提交提取资料。
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提取受理人员必须先查询职工个人账户状态是否为“封存”,尚未封存的职工账户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并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受理人员私盖。
(三)提取复核:提取复核人员对提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复核人员私盖,并将提取信息授权给相关的受托银行。
(四)打印凭证:提取受理人员打印一式三份的《支取审批表》,并在《支取审批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五)取款:受托银行收到《支取审批表》并接收管理部支取授权信息后,核验申请人身份证件办理支取。
(六)资料整理:提取受理人员将其中一份《支取审批表》和提取资料一起装订留档,并在提取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九条 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应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十条 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监督科、归集使用科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受托银行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管理中心通报该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 |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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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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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缴存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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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用 途 (选择在□中√) |
购 建 房 □ 重大疾病 □ 调 动 □ 退 休 □ |
按年还贷 □ 离境定居 □ 租 房 □ 其 他 □ |
提前还贷 □ 死 亡 □ 失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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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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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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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填写 |
提取转移 金额(小写) |
公积金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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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人承诺:本人或代办人提供的用于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办理省内跨地市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名称、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等有关信息;
2、申请人或代办人在住房公积金窗口办妥提取手续后,应持“单笔审批单”或“批量审批单”和身份证等及时到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转账或提现手续。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前调查、初审、复核、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本规程实行市内贷款属地办理原则,即在购房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南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市内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四条 商品房(期房)贷款环节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涉及的部门的重要事项,包括:贷前调查、管理部三级审批、承办银行三级审批、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管理部下达贷款指标、承办银行放贷、管理部贷款档案整理归档、贷后检查等。
二手房贷款环节包括:交易前买卖双方到管理部预登记、贷前调查、借款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证、管理部三级审批、承办银行三级审批、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管理部下达贷款指标、承办银行放贷、管理部贷款档案整理归档、贷后检查等。
第五条 商品房贷款流程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应当经过的每一个主要程序及每个主要程序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管理部贷前调查→管理部受理岗信贷员受理贷款申请 → 申请人授权承办银行出具信用报告→ 管理部初审岗信贷员贷款初审→ 管理部复核岗信贷员复核→ 管理部主任或授权负责人审批→ 承办银行受理及审核、审批贷款→ 承办银行受权到不动产抵押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管理部下达贷款指标→ 承办银行放贷→ 管理部整理档案→ 业务科室贷后检查等。
二手房贷款流程包括:管理部贷前调查(预登记)→管理部受理岗信贷员受理贷款申请→ 申请人授权承办银行出具信用报告→ 管理部初审岗信贷员贷款初审→ 管理部复核岗信贷员复核→ 管理部主任或授权负责人审批→ 承办银行受理及审核、审批→ 承办银行受权到不动产抵押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管理部下达贷款指标→ 承办银行放贷→ 管理部整理档案→ 业务科室贷后检查等。
第六条 贷前调查是指管理部应当对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进行的准入前的项目调查。管理部负责商品房(期房)的贷前调查,贷前调查人应当包括管理部负责人、信贷员和承办银行信贷科负责人、信贷员等。
第七条 贷前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质、项目性质、出资情况、开发规模、交付时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决议、销售状况、银行合作协议、预售许可证等。
第八条 贷前调查应到现场,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调阅相关材料、听取项目介绍等了解和掌握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贷前调查小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论证,提出是否准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做好《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小组记录》。(见附件1:《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小组记录》)
第十条 贷前调查档案应当包括:开发企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报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股东会议认可担保事项决议、承办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栋楼房封顶说明及照片。(见附件2:《贷前调查卷内目录》)
二手房的贷前调查是指二手房交易前买卖双方持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买卖合同等交易材料到管理部登记,管理部信贷员通过当面交谈了解和掌握贷款申请情况,填写《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贷款售房人面谈记录表》,并初步确定可贷款期限、金额等要件的过程。
第十一条 商品房的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商品房贷款的申请由借款申请人在取得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后,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商品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
二手房贷款的申请应在交易前,买卖双方持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买卖合同等交易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商品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预登记(即借款申请)。
第十二条 商品房借款申请的受理。贷款初审岗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进行调查。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应当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正式填写《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见证借款人及配偶签字盖章。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
(三)首付款发票;
(四)户籍证明;
(五)婚姻证明;
(六)收入证明等。
(见附件4:《收入证明》)
第十三条 售楼人员的配合。开发项目的销售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需要和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承办贷款银行办理征信授权,并由承办银行出具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
二手房借款申请的受理。贷款初审岗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贷款受理岗的调查应采取面谈方式并做好《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售房人面谈记录表》(见附件5:《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贷款售房人面谈记录表》)。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初审)岗位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正式填写《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见证借款人及配偶签字盖章。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征信报告;
(二)买卖双方身份证;
(三)商品房买卖协议;
(四)不动产权证;
(五)户籍证明;
(六)婚姻证明;
(七)收入证明等。
经调查,同意受理借款申请后,二手房买卖双方到不动产交易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商品房贷款初审是在借款申请的受理调查的基础上,采用面谈方式,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借款人偿还能力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等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审查。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贷款初审的合法性审查,应根据有关规定,重点调查认定:
(一)借款人资格。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共同所有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情况,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规范处理。
(二)对借款人应调查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证人资格。商品房借款的保证人(即法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的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是借款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且具有稳定的工作或稳定的收入,直系亲属证明可以是户口簿、或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等,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
(四)借款人、担保人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的合法性。抵押物、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调查认定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抵押物、质物确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
(六)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审查认定借款使用是否属于购房,没有挪作他用的情况。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及增值税发票等的真实性。
(八)借款申请人已在申请行开立还款账户,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九)借款人收入状况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的收入可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果明显高于实际收入水平,应当有银行的收入流水证明或纳税证明。借款人的家庭总收入或用以偿还贷款的总收入是指参与偿还贷款本息的人的全部收入,可以包括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兼职收入,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仅包括工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应偿还的债务总额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其中未婚或未再婚家庭的按单人计算,已婚家庭按双人计算。
(十)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效性。
(十一)借款金额的计算。应当以夫妻为一个家庭基本计算单位,同时应区别只有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和有两个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限额的不同;不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人共同参与购房如父子、姐妹等一起购房,如需申请贷款,则参与购房人的夫妻均应作为贷款抵押人,应当参与贷款抵押手续的办理。如果参与购房人属于父子、姐妹等关系的,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一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视同一个家庭共同申请办理;如果参与购房人属于父子、姐妹等关系的,只有单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应当按购房产权所占比例计算可享有的贷款份额,没有明确购房产权所占比例的各按50%份额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初审岗应当及时确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是否准予贷款,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办理退件手续并将贷款材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准予贷款申请的,应当在业务系统“贷款受理”中录入相关信息,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凭贷款初审后的《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到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手房贷款初审。二手房交易完成后,由借款申请人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发票交管理部初审岗信贷员,初审岗信贷员核对无误后,准予贷款申请的,应当在业务系统“贷款受理”中录入相关信息,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凭贷款初审后的《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到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复核岗主要审核贷款初审岗提交的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等贷款的纸质材料进行符合,并与业务系统“贷款复核”中信息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贷款复核岗应当审查贷款初审岗提出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办理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复核岗主要审查、核准:
(一)审查有关借款人资料、贷款受理调查认定资料以及征信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
(二)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逐项审核贷款初审岗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
(三)复测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和该笔贷款风险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准予贷款或提出调整借款年限、还款方式、补充材料等项目的,应当作退回或退回补充材料处理,并在业务系统“贷款复核”中退回;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在业务系统“贷款复核”中审核并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由市中心主任授权各管理部主任或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岗主要是根据贷款复核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期限、金额、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最终意见,并与业务系统“贷款审批”中信息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对贷款初审和贷款复核岗移交资料不齐全、调查认定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贷款审批人应将有关材料退回或作退回补充材料处理。对准予贷款的在业务系统“贷款审批”中审批并转入贷款初审岗。
第二十六条 贷款移交是在贷款管理部内部完成三级审批后,由贷款审批人将贷款纸质材料移交贷款初审岗,并由贷款初审岗复核。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初审岗将三级审批后的贷款信息通过业务系统打印“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一式四份和《单笔委托发放公积金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管理部公章或业务公章。(见附件6:《单笔委托发放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初审岗将“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一式四份和《单笔委托发放公积金贷款通知书》一式二份移交承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贷款材料移交给承办银行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移交台账备查。(见附件7:《贷款材料交接台账》)
第三十条 承办银行接受贷款材料后,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和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实行三级审批。
第三十一条 承办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三级审批。
第三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的不动产抵押手续由借款人授权承办银行办理,承办银行应当专人负责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送件、领取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办银行对于已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妥的借款人的抵押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及时取回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受理岗与承办银行核对借款人的所有信息无误后,下达贷款指标,授权承办银行发放贷款,承办银行不得延迟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受理岗完成贷款发放后,应当督促承办银行及时将借款人的贷款档案材料及时补充、汇总完整。
第三十六条 贷款档案应当在次年的6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上个会计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会计年度)的贷款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和入库工作。
第三十七条 管理部应当按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管理贷款档案。(见附件8:《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和附件9、10:《商品房、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卷内目录》)
第三十八条 承办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九条 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建立贷款逾期催收制度,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明确催收责任人。
第四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但还款期不足一年的不得提前还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还款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可向贷款人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
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应当逐月上报逾期贷款台账。
第四十二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方式。包括电话联系、上门催收、与借款人单位联系、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催收。
第四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逾期1-2期,应当电话通知并催收,要查清原因做好记录;逾期3-5期,除了应当电话通知以外,应当采取寄送催收单、上门催收、到借款人工作单位联系等方式催收,并取得催收回单等,进一步查清原因,作好记录;逾期6期及以上的,应当及时通过划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其中,逾期6期及以上贷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有缴存余额的,经催收不还,可以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规定采取强行划扣办法扣收逾期贷款。(见附件11:《逾期贷款直接扣收提取审查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呆账贷款的核销。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管理部应当及时上报,经市中心研究确定属于呆账核销的贷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核销。
第四十五条 市中心业务科室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的一年内,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主要检查:
(一)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贷款运作规范情况;
(三)贷款是否按合同要求按期发放;
(四)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
(五)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的现象;
(六)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
(七)抵押物、质物保管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贷款档案入库管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和信贷科要及时对贷款业务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 贷款结清后,管理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清理和销毁。
第五十条 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期房的贷款办理与商品房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
(一)买卖合同或协议必须能够登记备案且能够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首付款发票可以是增值税发票也可是其他收款票据。
第五十一条 自建房贷款参照二手房贷款办理,所不同的是:
(一)自建房贷款的申请时间必须在建房时间的2年内,建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附注的建房时间为准,没有附注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批准建房时间为准;
(二)自建房价值认定以竣工决算价为准或评估机构评估的合理价格;
(三)自建房贷款直接发放到借款申请人的账户上。
第五十二条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应当提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预决算书和不动产权证等,以预决算价格为基数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以不动产权证抵押,贷款直接发放到借款申请人的账户上,其他基本材料与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相同。
第五十三条 购买法院拍卖住房贷款,视同二手房贷款办理,法院相当于二手房买卖的卖房。
第五十四条 组合贷款按照《南平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南银综〔2000〕20号)办理。
第五十五条 以上未尽事项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政策变动所涉及的事项以新政策文件为准。
附件:1.《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小组记
录》
2.《贷前调查卷内目录》
3.《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4.《收入证明》
5.《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贷款售房人面谈记录表》
6.《单笔委托发放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7.《贷款材料交接台账》
8.《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
9.《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卷内目录》
10.《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卷内目录》
11.《逾期贷款直接扣收提取审查意见书》
附件1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楼盘审查小组记录
(20 年 月 日)
编号:审字(20 )第 号
项目情况 |
开 发 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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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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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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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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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项
目
审
查
情
况 |
|
项目审查情况 |
|
参加人 |
|
审查小组成员意见 |
签字: |
签字: |
|
签字: |
|
审查结论 |
贷款审查小组(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行、建行(农行)各执一份
附件2
贷前调查卷内目录
序号 |
责任人 |
文号 |
题 名 |
日期 |
页码 |
备注 |
1 |
|
|
贷款楼盘审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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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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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企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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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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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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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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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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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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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公司股东会议认可担保事项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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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承办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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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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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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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栋楼房封顶说明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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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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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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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年 月 日 年制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配偶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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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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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工作单位 |
|
|||||||||
职 业 |
干部 □ 职工 □ |
职 业 |
干部 □ 职工 □ |
|||||||||
公积金账号 |
|
公积金账号 |
|
|||||||||
公积金开户行 |
|
公积金开户行 |
|
|||||||||
月缴公积金 |
单位 |
元 |
个人 |
元 |
月缴公积金 |
单位 |
元 |
个人 |
元 |
|||
联系电话 |
电话 |
|
联系电话 |
电话 |
|
|||||||
手机 |
|
手机 |
|
|||||||||
家庭收入 |
申请人月均收入 元 |
配偶月均收入 元 |
合计 元 |
|||||||||
现家庭住址 |
|
|||||||||||
共同申请人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与申请人关系 |
|
工作单位 |
|
|||||||||
公积金账号 |
|
公积金开户行 |
|
|||||||||
月缴公积金 |
单位 |
元 |
个人 |
元 |
月均收入 元 |
|||||||
联系电话 |
电话 |
|
手机 |
|
||||||||
保证还款人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与借款人关系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电话 |
|
月均收入 |
元 |
|||||||||
拟 购 建 房 情 况 |
建 房 单 位 |
|
||||||||||
详 细 房 址 |
|
|||||||||||
建 筑 面 积 |
m2 |
房价总额 |
元 |
|||||||||
公积金借款 |
拾 万 仟元整(¥ ) |
期 限 |
年 |
|||||||||
还贷方式 |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一次性还本付息□ |
|||||||||||
房产抵押 |
本人同意用座落于 的房产提供抵押,房产性质为 □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 □保障性住房 ,建筑面积 m2,房价总额 元。 |
|||||||||||
1、以上申请表内容为本人填写,如所填写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同意并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的承办银行在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至终止期间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被授权人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被授权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指印): 申请人配偶签字(指印): 共同申请人(指印): 共同申请人配偶签字(指印): 保证还款人签字(指印): 保证还款人人配偶签字(指印):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中心和承办银行各执一份。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附件4
收入证明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现在在我单位工作,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其本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月平均收入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系 (干部或工人)身份,现任职务(或职称)为 。
本收入证明仅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
证明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一、基本情况 |
|||||||
售房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购房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公积金贷款款项 转入售房人 账户名称 |
|
公积金贷款款项转入售房人账号 |
|
||||
签订买卖 合同时间 |
|
所出售房产地址 |
|
||||
所售房产是否 有共同所有人 |
□是 □ 否 |
房产共有人是否知晓并同意 出售房产 |
□是 □ 否 |
||||
房屋总成交价(大写): 拾 万 仟 佰 元整(小写¥: ) |
|||||||
购房人是否交付 首付款 |
□是 □ 否 |
首付金额 |
小写¥: |
||||
所有购房款双方 约定如何支付 |
所有购房款双方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 |
||||||
二、提示、声明与签字 |
|||||||
提示: 您的面谈记录供我中心作贷款决策参考,我中心将妥善保管并为您保守秘密。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此次谈话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否则,我中心可能追究宁的法律责任。
售房人声明: 以上各项内容全部真实、完整,本人愿意承担因内容虚假、不完整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售房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贷前调查人员声明: 年 月 日,本人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地点)与售房人进行了面谈,并如实记录了面谈的有关情况,本人对面谈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贷前调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贷款售房人面谈记录表
附件6
单笔委托发放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
||||||
公积金贷款通知第 号 |
||||||
某某银行: |
||||||
根据 的申请,经中心信贷部门最终审定,同意委托该行向以下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
贷款编号 |
放款方式 |
担保方式 |
||||
借款人 |
贷款金额 |
贷款利率 |
||||
身份证号 |
贷款期限 |
还款方式 |
||||
楼盘性质 |
物业地址 |
担保时限 |
||||
贷种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中心和承办银行各执一份。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7
贷款材料交接台账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房屋 性质 |
银行 |
签名 |
日期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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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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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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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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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17 |
|
|
|
|
|
|
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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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
|
|
|
|
|
20 |
|
|
|
|
|
|
附件8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档案
档号:0231-年度-D30-案卷号
姓名:
单位:
贷款银行:
收件时间: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保管期限:30年 卷内页数: 页
编制单位: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9
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卷内目录
序号 |
责任人 |
文号 |
题名 |
日期 |
页码 |
备注 |
1 |
(个人)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
|
|
|
2 |
(中心)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意见书 |
|
|
|
3 |
(中心)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通知书 |
|
|
|
4 |
(银行)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
|
|
|
5 |
(银行)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凭证 |
|
|
|
6 |
(个人) |
|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
|
|
|
7 |
(个人) |
|
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证明 |
|
|
|
8 |
(个人) |
|
借款人及配偶户籍证明 |
|
|
|
9 |
(个人) |
|
收入证明 |
|
|
|
10 |
(个人) |
|
购房首付款发票 |
|
|
|
11 |
(个人) |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
|
|
12 |
(个人) |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
|
|
13 |
(个人) |
|
贷款信息清单 |
|
|
|
14 |
(个人) |
|
个人信用报告 |
|
|
|
15 |
(个人)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
16 |
|
|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
|
|
|
附件10
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卷内目录
序号 |
责任人 |
文号 |
题名 |
日期 |
页码 |
备注 |
1 |
(个人)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
|
|
|
2 |
(中心)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意见书 |
|
|
|
3 |
(中心)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通知书 |
|
|
|
4 |
(银行)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
|
|
|
5 |
(银行)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凭证 |
|
|
|
6 |
(个人) |
|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
|
|
|
7 |
(个人) |
|
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证明 |
|
|
|
8 |
(个人) |
|
借款人及配偶户籍证明 |
|
|
|
9 |
(个人) |
|
收入证明 |
|
|
|
10 |
(个人) |
|
契税完税证明 |
|
|
|
11 |
(个人) |
|
不动产权证证 |
|
|
|
12 |
(个人) |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
|
|
13 |
(个人) |
|
个人信用报告 |
|
|
|
14 |
(个人) |
|
二手房贷款售房人面谈记录 |
|
|
|
15 |
(个人) |
|
售房人有效身份证件 |
|
|
|
16 |
(个人) |
|
公证书 |
|
|
|
17 |
(个人) |
|
房屋买卖合同 |
|
|
|
18 |
(个人) |
|
贷款款项转入售房人账号 |
|
|
|
19 |
(个人) |
|
售房原不动产权证书 |
|
|
|
20 |
(个人)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
21 |
|
|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
|
|
|
附件11
逾期贷款直接扣收提取审查意见书
姓 名 |
|
工作 单位 |
|
公积金 余额 |
|
配 偶 姓 名 |
|
工作 单位 |
|
公积金 余额 |
|
扣收提取金额 |
|
||||
逾期贷款情况 |
逾期 期数 |
|
|||
逾期 金额 |
|
||||
催收 结果 |
|
||||
管理部 意见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
业务科 意见 |
复核人 : 年 月 日 |
||||
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结果 |
经 年 月 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审批人: 年 月 日 |
“福建省南平市关于印发《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南房金管〔2017〕78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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