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全体缴存职工:
为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过高和资金流动性紧张问题,切实防控资金风险,实现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公积金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对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将“既提又贷”调整为“提或贷二选一”
自2017年10月1日起,职工在购房时只能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上二选一。如:职工在眉山新购一套自住住房,2017年10月1日(含当天)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支取公积金作首付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两项申请不能同时受理。即:职工要么选择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此套房屋的首付,要么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如果职工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支取了公积金用于此套房屋首付的, 2017年10月1日后仍可申请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或者在2017年10月1日前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其中期房、现房以个人贷款信息录入贷款系统时间为准,二手房以提交申请资料中征信查询时间为准),但尚未以购房首付名义支取该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17年10月1日以后可再以该套住房的购房首付名义支取一次公积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论选择公积金贷款还是选公积金用于首付款,都不影响职工每年还贷提取及按月对冲业务的办理。职工如果是办理的商业贷款(在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则不影响该套房屋的首付款支取。
二、将“统一的首付20%”调整为“差别化首付”
自2017年10月1日起,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首套房如果是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且已还清贷款的借款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属第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的1.1倍执行;第二套房如果是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职工已经申请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属于第三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按揭征信记录,已经结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房屋不计入购房职工家庭名下。
此次调整只提高了二手房和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变,这样既保障了中低收入职工刚需的购房需求,又有利于遏制利用公积金投资投机性购房。
三、取消除重大疾病提取外的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从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缴存人及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的”和“职工享受眉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项公积金支取,只保留“重大大病”支取公积金这一条非住房消费类的支取。
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多年来眉山市公积金一直执行较宽松的人性化支取使用政策,放开了生活困难提取,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资金流动性紧张。按照公积金的支取使用回归制度本意的要求,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以上二项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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